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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logo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作者:襄阳吉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3 08:24:32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logo是徽标或者商标的外语缩写,是logotype的缩写,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

logo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和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视觉化信息表达方式,具有简洁、明确、一目了然的视觉传递效果。通过形象的Logo可以让消费者记住公司主体和品牌文化,更多的体现为企业的形象,起到对其拥有公司的识别和推广作用。商标与logo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1、权利归属不同。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2、权利的取得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

4、保护的法律不同。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这里还将引发其他一个问题,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

现在人们对专利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加强了专利申请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的年度专利申请量幅度也在逐步增加。但是对于刚申请专利的亲们可能有些手足无措,所以说申请专利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下面来介绍下公司申请专利应该要知道的这些事情。

1、请求专利的时刻不精确、不及时。专利请求的基础不是现已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纷歧定是现已成型的产品。只需有了切实可行的主意,就能够着手请求专利。有的企业在产品的后期开发中,有了新改善却不再请求专利,这种过错的成果不异于未请求专利。由于当别人对该产品有了改善并请求了专利,反过来就约束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刻,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2、企业对专利缺少正确的知道。我国专利法上规定的创造创造有三种,即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施行“先请求制”,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创造创造谁先请求,专利就颁发谁。专利就是一种垄断权,企业自主研制的技能成果假如不请求专利,就得不到法令承认和维护。因而,研制者如不及时请求,而被别人抢先请求并被颁发专利权,研制者就无法追查别人的法令责任。

3、专利请求缺少长远规划。尽管现在更多的企业开端注重专利请求,有些企业请求了许多专利,但无专人管理,对专利请求缺少长远的规划。

4、请求专利会导致技能秘密的揭露。技能秘密能够无限期存在,使得该技能能够一向为该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一直处于竞争优势,进而垄断市场。这也正是它遭到一些企业青睐的原因。尽管技能秘密持有人能够阻挠别人以不合理办法运用其技能秘密,如盗取别人技能秘密,违背保密条款向别人泄漏技能秘密等。另外至少还要了解了专利申请的一些重点流程,还有如何避免被专利代理人坑的方法是通过代理系统了解是否有该专利代理人;找业界口碑好的专利代理。

襄阳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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